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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85371号“EVALO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77 2022-10-27 19:27:44 来源:商标局

第55585371号“EVALOC”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00号

   

异议人:卡尔•弗罗伊登贝格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和日盛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尔•弗罗伊登贝格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和日盛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585371号“EVALO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EVALOC”,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塑料周转箱;镜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746451号、第1553858号“EVOLON”商标核定商品为第20类“家具;用于软体家具、床、沙发、垫子和床垫的无纺布覆盖织物”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585371号“EVALO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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