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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51964号“优衣爵YOUYIJU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65 2022-10-27 19:27:44 来源:商标局

第54851964号“优衣爵YOUYIJU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92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敏仪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对被异议人杨敏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4851964号“优衣爵YOUYIJ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衣爵YOUYIJU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童装;服装;鞋;帽;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1号“优衣库”、第12821807号“优衣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51964号“优衣爵YOUYIJU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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