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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07341号“牧羊匠”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23 2022-10-27 19:27:44 来源:商标局

第55007341号“牧羊匠”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61号

   

异议人:桂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博云
  异议人桂宇对被异议人吉博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007341号“牧羊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牧羊匠”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牧羊匠”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牧羊匠”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通过发行和管理贵宾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相同或近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达到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组合相同,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该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07341号“牧羊匠”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通过发行和管理贵宾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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