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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58117号“XZPQ”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58号
异议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徽小猪佩奇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小猪佩奇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4858117号“XZP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ZPQ”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30786号“小猪佩奇”、第35984772号“小猪佩奇PEPPAPI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第12330790号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所提供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58117号“XZP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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