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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83501号“喵公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33号
异议人:刘硕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景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硕对被异议人杭州景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083501号“喵公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喵公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喵公举”商标,并提供了其开设的淘宝店铺截图、微博平台上的宣传截图、外包装设计图等证据材料。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上已实际使用“喵公举光腿神器”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在“袜”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构成了对异议人使用在先的商标的摹仿和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人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喵公举”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83501号“喵公举”商标在“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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