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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23063号“清朝QINGCHA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31号
异议人:钱敬宇
委托代理人:宁波智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钱敬宇对被异议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523063号“清朝QINGCH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朝”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策划”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57393273号商标其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且该商标已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做出驳回注册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20804号“老清朝云泡茶”、第26534200号“老清朝匠人榜”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缺乏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23063号“清朝QINGCH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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