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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14597号“奥迪尼 AODIN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25号
异议人:奥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航发展(珠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迪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航发展(珠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714597号“奥迪尼 AOD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迪尼AODIN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乐园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25994号“奥迪”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流动图书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奥迪”,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14597号“奥迪尼 AODI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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