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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30306A号“中美史可”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23号
异议人: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平瑞邦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平瑞邦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3330306A号“中美史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美史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海藻(肥料);氮肥;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4284号“中美史克”、第13180352A号“中美史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医药制剂、人用药品”商品上的“中美史克”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产品分属不同行业,且双方商标亦不相同,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于异议人请求再次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30306A号“中美史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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