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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60287号“GLAD FAY”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20号
异议人:托德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晚娥
异议人托德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晚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060287号“GLAD F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LAD FA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围裙;服装;鞋;帽;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26822号“FAY及图”、在先注册的第9825972号、第36261329号“FA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鞋子;风雨大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FAY”,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60287号“GLAD FA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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