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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53480号“开山作”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256号
异议人:上海开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许坤镇
异议人上海开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坤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753480号“开山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山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116358号“开山·满庭欢”、第46606833号“开山醉仙”商标、在先申请的第53255798号、第53255794号“开山”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开山”,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53480号“开山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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