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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33627号“邹立国媳妇”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64号
异议人:邹立国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松原市广味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邹立国对被异议人松原市广味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1633627号“邹立国媳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邹立国媳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米、面粉、糖”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30185号“邹立国”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酱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633627号“邹立国媳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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