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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40150号“秦传世高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63 2022-10-25 15:43:20 来源:商标局

第55940150号“秦传世高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62号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东再来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东再来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940150号“秦传世高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传世高光”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30906号“高光GOGOON G1”商标、第45342181号“高光GOGOON G2”商标、第44572466号“高光”商标、第45311482号“高光G3 GOGO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浓缩汁、烈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高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40150号“秦传世高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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