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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97745号“糖小鸭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50号
异议人: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糖匠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糖匠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997745号“糖小鸭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糖小鸭及图”指定使用在第7类“制糖机、工业机器人”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5698号“小鸭XIAOYA DUCKLING及图”商标、第1975327号“小小鸭”商标、第3438445号“小鸭XIAOYA LITTLE DUCK及图”商标、第37331908号“小鸭智能家居”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削皮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自动售货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洗衣机”商品上的“小鸭牌XIAOYAPAI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97745号“糖小鸭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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