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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85309号“立高奥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93 2022-10-25 15:43:20 来源:商标局

第53785309号“立高奥昆”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47号

   

异议人: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阳超
  异议人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阳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3785309号“立高奥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立高奥昆”指定使用在第29类“蛋、蛋黄”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为一家食品公司,“立高奥昆”为其旗下品牌之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立高奥昆”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奥昆”、“立高美煌”、“大佬强”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异议人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被异议人未予答辩对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结合本案中的被异议商标“立高奥昆”与异议人商标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785309号“立高奥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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