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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47516号“绿城一品”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45号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成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成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5747516号“绿城一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城一品”指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3269号、第28342018号“绿城”商标,第28334339号“绿城亿贝趣”商标,第28340443号“GREEN TOW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室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关联公司第1354911号“绿城GREEN TOW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具有明显差异,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致对异议人在先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绿城”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所属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47516号“绿城一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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