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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92450号“央美塑创”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06号
异议人:中央美术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央美塑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木示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央美术学院对被异议人北京央美塑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392450号“央美塑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央美塑创”指定使用于第40类“研磨;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镀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965880号“央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的“材料处理信息;金属电镀;锅炉出租;药材加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央美塑创”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央美”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是教育部直属的唯一一所高等美术学校,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央美”作为中央美术学院的简称已经被广泛知晓。“央美”和“中央美术学院”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简称“央美”,如予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或误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导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92450号“央美塑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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