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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86818号“RYMAX”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278号
异议人:山东瑞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玛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山东瑞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玛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53686818号“RY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YMAX”指定使用在第4类“原油;切削液;钟表油”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64049号“RYMCO LUBRICANTS”商标、第14833643号“RYMC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脂;纺织用油;齿轮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86818号“RYMA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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