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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86934号“顺诚鸿雁”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275号
异议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弘顺诚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弘顺诚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686934号“顺诚鸿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顺诚鸿雁”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套筒(金属制品);电缆桥架;钢管;金属管;金属格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4104号、第4913839号“HONYA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道接头;金属建筑材料;金属栓;管道用金属墙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3597号、第6012457号“鸿雁”、第7471300号“鸿雁 HONYA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管道用金属墙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套筒(金属制品);钢管;金属管;金属管道;金属雨水管;金属排水阱(阀);普通金属盒”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鸿雁”,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并存使用易使人误认为二者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用于“低压电气元件”商品上的“鸿雁及图”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86934号“顺诚鸿雁”商标在“金属套筒(金属制品);钢管;金属管;金属管道;金属雨水管;金属排水阱(阀);普通金属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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