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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0673号“CHRISTINE LACROIX”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253号
异议人:克里斯蒂安•拉克鲁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和合伙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蒂安•拉克鲁瓦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和合伙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42000673号“CHRISTINE LACROI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RISTINE LACROIX”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4816521号“CXL BY CHRISTIAN LACROIX”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2019年10月31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82662号“克里斯蒂安·拉克鲁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足球鞋”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82814号“CHRISTIAN LACROIX”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1676724号、第31676723号及第31676722号“CHRISTIAN LACROIX PARIS”,第31481764号、第31481765号、第31481763号、第9119909号、第9119912号、第308279号、第383999号及第309474号“CHRISTIAN LACROIX”,第30933116号“CXL BY CHRISTIAN LACROIX”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4类“项链;表;宝石”、第16类“书籍”、第20类“非金属托盘;家具”、第24类“毛巾”、第27类“纤维制墙纸”及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及姓名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00673号“CHRISTINE LACROI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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