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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销售假酒近两年,为逃避侦查,特意使用儿子的银行卡账户收款,未料父子二人均获刑。近日,经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吴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酒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悉,2020年4月以来,吴某甲以170元至500元的价格从“上家”购买假冒“天之蓝”“梦之蓝”“国窖”“剑南春”等注册商标的酒瓶、酒盒,将散装陈酿白酒灌入空酒瓶制成知名品牌白酒后封装,通过物流公司以36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销往全国各地。直到案发,吴某甲共制造销售假酒1000余件,销售金额累积121万余元,违法所得约10万元。
吴某乙在明知父亲吴某甲制造假酒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帮助发货,并将银行卡账户提供给吴某甲用于交易销售假酒货款往来,账户中的部分货款交给吴某甲继续制造假酒,部分货款用于自己消费,经核查,该银行卡涉嫌销售假酒违法交易资金达33万余元。
2022年4月,吴某甲在灌装假酒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灌装好的白酒586瓶,原料散装陈酿白酒10箱及酒品外包装材料若干。经鉴定,上述灌装白酒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4.7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吴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二种以上注册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吴某乙明知吴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帮助其发送商品和提供收款账户帮助,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考虑到吴某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从宽情节,结合司法局出具的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以及家庭实际情况,对吴某乙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对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对犯罪物品和工具依法没收和销毁。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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