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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57306号“HOMM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121号
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57306号“HOM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4129号“豪麦 HOMY”商标、第3416310号“HOMY”商标、第4965630号“Homy”商标、第20191463号“HO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形、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效力确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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