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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59119号“糖心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89 2022-08-13 14:54:33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3859119号“糖心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8210号

   

申请人:上海玉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慧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59119号“糖心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袜;领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2909号“糖心宝贝 TANGXINBAO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8526号“糖果宝贝 Can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续展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764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领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48922号“糖吉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领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

2022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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