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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1·11”贩售假烟案从犯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1月,当事人佘某应上线(另案处理)要求,驾驶车牌号为鄂DRXXX的起亚牌轿车前往塔桥路长途汽车站接货,在接收完卷烟准备离开时,被提前布控的区局稽查大队和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在其车内查获6个包裹,内有假冒伪劣卷烟共计4个品规300条,标值7.69万元。
面对调查人员收集的铁证,佘某对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违反国家烟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追缴被告人佘某违法所得一千一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