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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州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被告人吴某甲等8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吴某甲先后成立三家公司,并成为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别任命王某某(已另案处理)、何某某、何某为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排何某某、何某二人分别负责采购、销售伪劣柴油,非法获利。
为生产标准更高的伪劣柴油,吴某甲从被告人贾某某处获取柴油改良技术支持,组织吴某乙、何某某、何某等人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投资120万元入股合伙,参与购买设备、辅料等活动,分红获利28万余元。
为扩大生产规模,吴某甲与汪某(另案处理)、莫某某(另案处理)出资在万州建立三个加油站,安排冯某某、王某某、吴某乙、陈某(另案处理)利用加油站的设施设备,制造伪劣柴油。
2020年4月21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对外销售伪劣柴油价值400余万元。万州区公安局与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查获被告人吴某甲等人的公司和加油站制假油料2200余吨。经鉴定,该油均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9月2日,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何某的公司罚款2900余万元、并没收查扣全部制假油料。
万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李某某、何某、何某某、贾某某、冯某某、吴某乙、王某某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伪劣车用柴油金额4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从事生产、买卖、加工、运输成品油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私自从事此类行业。而广大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标准汽油、柴油,切勿贪图小利私自购买,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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