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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雪、王某恒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起,彭某雪邀约李某勇共同出资扩建厂房,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其经朋友介绍联系袁某购买“小郎酒”瓶盖,袁某联系王某恒收购。随后,王某恒购买空白酒瓶盖并加印“小郎酒”标识,交由袁某加价后转销彭某雪3万余个。期间,彭某雪雇佣刘某洪等人生产、灌装假冒“小郎酒”等产品,并低价向卫某波、胡某兵等人销售,销售金额50.5万元。此外,彭某雪另行购买假冒“江小白”“小郎酒”成品酒,并低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
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彭某雪、李某勇、刘某洪、卫某波、胡某兵提起公诉。12月9日,彭某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2021年9月18日,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王某恒、袁某提起公诉。12月15日,王某恒、袁某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均被处以罚金二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成渝两地首例跨区域协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两地检察机关加强一体化协作,共通共享关键证据,确定涉案酒瓶盖与上下游买卖关系的唯一性;就上下游犯罪人员的地位作用、量刑情节等问题加强联系,确保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协调一致,实现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此外,针对本案中发现的行业性、类型化问题,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走访邛崃市工商联、邛崃市酿酒协会以及部分白酒企业,建议其就散酒售卖环节加强普法教育,开展行业规范化治理,并切实强化品牌意识,做实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护航川酒产业有序发展。
吴某某、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7年期间,黄某某利用担任四川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的职务之便,违反保密义务,多次私自窃取该公司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产品(又称TRT)的相关技术图纸,并通过U盘、邮箱将图纸卖给温州某重工有限公司和浙江某重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经查,吴某某为非法获取上述图纸,先后多次向黄某某支付贿赂款共计10.7万元。吴某某利用非法获取的TRT技术图纸,生产、销售相关TRT产品配件非法获利,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587.8万元。
2019年6月11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吴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吴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黄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着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探索成渝两地司法协作机制,咨询涉案技术领域专家,借力检察“外脑”,突破技术瓶颈,精准指控犯罪事实,切实保障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围绕被侵权企业对技术人员等关键性岗位的管理缺位等合规风险因素,就企业构建以商业秘密保护为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言献策,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郑某、邹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左右,郑某从江苏常州等地购进假冒的“大众”品牌汽车配件进行销售。被告人邹某在店铺内担任库管人员,主要负责配货、开单、送货等工作。2020年11月19日,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涉嫌假冒“大众”品牌的大灯、中网、尾灯等汽车配件共18种型号1512件。经鉴定,上述配件均为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配产品,货值金额达402770元。郑某、邹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销售金额达17000余元。
2021年7月1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郑某、邹某提起公诉,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2021年9月22日,郑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邹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信誉,还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本案中,检察机关深入审查被告人即时通讯软件提取资料,准确认定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精准打击犯罪。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一方面梳理案涉上游犯罪线索,要求公安及时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公安机关对此立案;另一方面深化“双向移送”机制,针对履职中发现的下游行政违法线索,协调公安机关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购假销假的二违法人员均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000元。此外,检察机关主动邀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侵权事实查明,并就涉外商标权属转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深入沟通,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涉案行业市场进行普法宣传,彰显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效能。
方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四川至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谭鸭血”注册商标,后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授权四川谭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期使用。该公司在使用时,将该注册商标改变为艺术字体并突出放大,并以较小字体标注拼音并添加“老火锅”文字后,用于其生产的火锅底料、油料包装袋(箱、桶)上。
2020年5月起,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谭鸭血”商标权利人四川至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谭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许可,在自己生产及委托广汉市佳越立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底料、油料包装上按照权利人相同的改动方式使用“谭鸭血”注册商标,并销往天津、上海、江苏等地谭鸭血火锅加盟店。非法经营数额达263210元。
2021年7月20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方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谭鸭血”老火锅是诞生于成都本土的火锅品牌,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方某生产假冒“谭鸭血”注册商标的火锅底料、油料并销往全国多处“谭鸭血”加盟店,极大影响了“谭鸭血”品牌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本案中,针对权利人商标使用瑕疵是否影响“相同商标”的认定问题,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主动走访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相关专家学者意见。最终认定其使用改动不影响原始商标显著性特征,从而准确打击犯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为合法经营者保驾护航。
胡某、谢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7月,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多个微信号用于销售假冒鞋服、手表等,并雇佣谢某帮助销售。为进一步扩大客源,胡某利用各类网络直播平台,联系多名网红主播在直播时为其售假微信引流。其中,胡某负责联系上家打通货源渠道、与直播平台联系广告宣传吸引买家并统一收款结算,谢某协助胡某并负责具体销售事宜的执行和对账。胡某等明知所售货物系假冒的NIKE、ADDIDAS、VANS、BOY等数十个品牌的衣物、鞋子,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953154.36元,违法所得1770042.976元。明知所售货物系假冒的劳力士、卡地亚等数十个品牌的手表,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26054.75元,违法所得241500元。
2021年4月23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谢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2年2月15日,胡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二万余元;谢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九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直播产业的蓬勃发展,制假售假另辟蹊径,直播领域引流售假成为新兴手段。检察机关突出工作精细度,依法梳理涉案几十万条电子数据后,引导侦查扩大追诉范围,再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同时,建议法院综合运用罚金刑、对涉案财物、违法所得的追缴没收等处置手段,加大对该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其犯罪成本和刑罚震慑力。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惩治与预防“两手抓”,针对直播平台存在监管不严、审查不细的漏洞,向平台公司制发《企业风险提示函》,推动互联网直播平台领域售假治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肖某某、何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专业老师录制了“某游戏原画精品班”,以网络视频直播方式授课(CG板绘),经公司剪辑处理后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2018年8月,何某某、肖某某报名参加该公司“某游戏原画精品班”收费课程的学习,非法录制收费课程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出售。
四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后,通过知识产权“双报制”机制,同步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报送案件材料。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材料后,提前阅卷并组织公安机关、被害单位进行座谈。因被害单位报案前曾与侵权人沟通,相关电子数据、作案痕迹已被清理。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多次与第三方数据存储公司、销售平台管理公司沟通,所调取电子数据难以证实侵权行为已达到追诉标准。
2021年底,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审查中发现的行政处罚线索,积极协调案件移送工作,并于2021年11月建议公安机关将该案线索移送行政机关。2022年1月,成都市版权局经调查,依法对侵权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是保护创新、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一环。民事司法、行政执法、刑事处罚各有局限,共同发力,方能达到更优治理效果。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坚持做实知识产权“双报到+双引导”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全要素审查,依法审查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弥补了刑事司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形成了保护合力,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