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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552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4 2022-07-01 18:24:2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6552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294号

   

申请人:南阳冷妃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平小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55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1263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863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过有效期。申请人对商标进行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期满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腰带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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