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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55510号“恒艺烧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259号
申请人:祝继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55510号“恒艺烧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5181号“恒 9”商标、第23641436号“恒 8”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