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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61419号“DREW HO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499号
申请人:恩森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61419号“DREW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DREW HOUSE”、“DREW”商标的真正权利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5718117号“Drewhouse”商标、第43755667号“drew”商标、第43715409号“drew及图”商标、第43522488号“杜鲁DREW”商标、第43520554号“DREW”商标、第43733327号“杜鲁drew”商标、第14318574号“杜鲁DREW”商标、第49476078号“drew”商标、第49462963号“杜鲁drew”商标、国际注册第1542981号“drew及图”商标、第43580352号“Drew in house”商标、第46813763号“Drewhouse Dr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引证商标一、十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六、十二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四、五、七、八、九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四、五、七、八、九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属于同一法律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各引证商标的决定书及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现处于法院诉讼中,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至六、十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在“裤子、成品衣、服装、游泳衣、鞋、帽”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九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裁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八、九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