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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84537号“助力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05 2022-06-24 16:56:3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684537号“助力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493号

   

申请人:广州市阅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好知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84537号“助力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2221号“助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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