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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67373号“丽亮 LIBRIGHT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288号
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市丽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4日对第29567373号“丽亮 LIB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789213号“三棵树漆 SK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81853号“三棵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68895号驰名商标“三棵树”(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三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外观专利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原转让人商标查询结果列表;
2、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证明、外观专利证明;
3、申请人部分企业荣誉展示;
4、“三棵树”品牌部分荣誉展示;
5、2007-2020年“三棵树”品牌价值评估证书;
6、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外观专利的侵犯,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所谓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邓娟于2018年3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天然树脂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成都市丽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类漆、油漆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丽亮 LIBRIGHT”与引证商标一“三棵树漆 SKSHU及图”、引证商标二“三棵树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三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丽亮 LIBRIGHT”与引证商标三“三棵树SANKESHU”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复制模仿,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外观专利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尚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著作权、外观专利权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曹娜
宋张明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