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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93656号“投资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270号
申请人:沈阳智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东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93656号“投资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9年获得“投资家”的汉语拼音“touzijia”第12类等四个类别的商标,汉字商标的有效获得,能更好的保护汉字与拼音的统一完整。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投资家”,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