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8625952号“AD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509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25952号“AD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9952号“ADA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83326号“ADAM”商标、第21787980号“ADA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维持,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