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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52815号“宜止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277号
申请人:孙晶晶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52815号“宜止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为:该酒虽好,喝酒有度,“宜”是应当的意思,应当适量止住喝酒的意思。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宜止喝”,该文字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