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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96523号“钓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278号
申请人:永康市钓农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96523号“钓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432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22年1月20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1)第W003896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钓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8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玩具;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游戏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钓鱼竿;钓鱼用具;钓鱼用手套;人造钓鱼饵;钓鱼线;钓鱼用浮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钓鱼竿;钓鱼用具;钓鱼用手套;人造钓鱼饵;钓鱼线;钓鱼用浮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