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8321223号“奉华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9 2022-06-24 16:56:3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8321223号“奉华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280号

   

申请人:广州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创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21223号“奉华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40534号“奉华堂”商标、第34649515号“奉华”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其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并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即使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同意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5月24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