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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087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242号
申请人:厦门亲近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08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96577号图形商标、第18548225号“藏华堂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营养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