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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03731号“乐巧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4208号
申请人:南京纽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03731号“乐巧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40784号“巧乐乐q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柯佩佩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