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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82433号“壹 大一烧鹅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4124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一烧鹅王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82433号“壹 大一烧鹅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26619号“好大一”商标、第26010652号“大一健康”商标、第34713518号“大一及图”商标、第20975183号“大一煲”商标、第47481438号“大壹供应链”商标、第52706870号“大一”商标、第55561307号“壹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六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门头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宠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餐馆;宠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珊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