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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00030号“豫好滋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791号
申请人:河南好滋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横平竖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00030号“豫好滋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98850号商标、第486567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引证商标二为闲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应被驳回,因此不会造成在先权利障碍。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二的使用情况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