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9287620号“竹原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781号
申请人:泉州市新邦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87620号“竹原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误认。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竹原汁”构成,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