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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44150号“盛氏道医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772号
申请人:大同市道医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创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44150号“盛氏道医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道医”,是指我国传统的道家医学,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