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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70237号“倚邦曼松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752号
申请人:勐海普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70237号“倚邦曼松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5126号商标、第12783602号商标、第529510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及使用,已经有固定的消费群体,也已经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