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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97887号“嘻小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3 2022-06-13 18:12:5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197887号“嘻小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749号

   

申请人:上海嘻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97887号“嘻小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已核准注册的第49058098号“嘻小北”商标演化形成,经过申请人的长时间使用在上海已经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32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仍为在先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2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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