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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83856号“BAR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741号
申请人:任盼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3856号“BAR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036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大力的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一定的行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