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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03435号“福峡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732号
申请人:欧其淦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03435号“福峡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774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内容、外观、整体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