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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832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730号
申请人:孔联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832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32365号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蓉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