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49427252号“开门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4182号
申请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27252号“开门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479187号“开门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提出撤三申请,第47687096号“开门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咖啡饮料、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7566号“开门红”商标、第16399340号“开门红”商标、第37806391A号“开门红运”商标、第37811034号“开门红福”商标、第37812952号“开门红沱”商标(以下称一、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间未构成冲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咖啡饮料、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柯佩佩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