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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诸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孙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孙某明知喻某、刘某、唐某等人处的某品牌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酒水,仍然大量购进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姚某、范某等10余人,销售金额达117万余元。所售假冒商品均流入市场,严重侵犯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检举立功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承载着企业信誉、企业文化、企业价值等内容。加强对企业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保障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市场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当中,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了修改,一是将定罪量刑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分别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是将第一档刑罚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删除了拘役刑罚,将最高刑罚由七年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有期徒刑,进一步加重了该项罪名的刑罚,充分彰显了国家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与力度。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要贪图便宜,对于售卖价格与市场价差异过大的商品要谨慎购买,如发现假冒商标的商品,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