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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倪某某等15人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名酒案进行公开宣判,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及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5年内从事相关酒水销售相关职业,责令被告人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明知购进的“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租用商场场地作为营业场所,对外宣称江西茅台运营中心、“酒赢天下”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熊某、邱某(另案处理)、艾某、叶某某(另案处理)为销售主管,负责对员工进行售假业务培训及管理员工,雇佣被告人张某、汪某某、曾某等十余人作为电销工作人员,负责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售假,并让姚某某(另案处理)对接物流发货,由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等方式牟取巨额销售利益,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7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5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分别达到巨大和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制裁。同时,案涉假冒“茅台”“五粮液”等酒属于食品类商品,被告人的前述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经办法官表示,从业禁止是一种预防某类从业人员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为刑罚的附加措施弥补了刑罚的不足。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若违反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该案的顺利审结不仅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销毁了一批不合格食品,守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也为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