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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76757号“SHERRY KLIN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758号
异议人:太平洋海岸家居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戴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太平洋海岸家居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戴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2期《商标公告》第47276757号“SHERRY KL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ERRY KLI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帘子布;纺织品毛巾”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SHERRY KLINE”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品牌介绍、亚马逊交易信息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SHERRY KLINE”商标于“布;帘子布;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276757号“SHERRY KLI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26日